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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370402/2022-19268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2-10-28 發布日期 2022-10-28
      發文機關 市中區人民政府 關鍵詞
      發文字號 市中政發〔2022〕9號 有效性 有效

      市中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棗莊市市中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市中政發〔2022〕9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專業公司,各企業:

      《棗莊市市中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市中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棗莊市市中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防控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全面提高我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斷推進和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切實維護全區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棗莊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棗莊市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中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和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預案規定了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等內容,指導全區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依靠公眾力量,發揮鎮街、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應急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7)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5事件分類分級

      1.5.1突發事件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地)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職業中毒、藥品(含疫苗)醫療器械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嚴重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經濟安全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應中斷事件、生活必需品(含糧油)供應與市場穩定事件等。

      1.5.2突發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高到低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區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各類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分類分級簡要情況應當納入相應專項應急預案。

      1.6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

      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鎮街組織先期處置,在區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機制,下同)的統一指揮下組織應對。

      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由區政府組織先期應對,同時,報請市政府應對,在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組織應對。

      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由市、區組織先期應對,同時,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應對,在省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組織應對。

      涉及跨鎮街級行政區域的,由區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區級行政區域的,報請市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市級(臨沂)行政區域的,報請市政府,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應對。區政府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報請市政府主要牽頭部門負責響應支援。

      各級各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應急預案體系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現場工作方案和事件行動方案。

      2.1應急預案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應急預案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2.1.1總體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區政府、各鎮街分別制定并印發實施。

      2.1.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各鎮街結合屬地實際,參照區級專項預案制定各自的專項預案并印發實施。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等內容。主辦單位舉辦大型會議、展覽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報區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2.1.3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并印發實施。

      2.1.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制定并印發實施。

      2.1.5聯合應急預案

      鼓勵相鄰、相近的鎮街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的鎮街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由制定單位組織修訂;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構成種類要結合實際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

      2.2應急預案支撐文件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中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的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

      2.2.1應急工作手冊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應編制相應應急工作手冊,細化職責任務,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并公布聯絡人員和電話信息等內容?;鶎咏M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2.2.2現場工作方案

      為提升現場處置的有效性、針對性,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2.2.3事件行動方案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設計、后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3組織指揮體系

      3.1區級領導機制

      區政府研究部署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涉險事件,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和應對處置工作需要,由區委、區政府決定成立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必要時報請市委、市政府,在市級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組織指揮下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3.2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機制)

      各類突發事件指揮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由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長由分管區領導或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主要牽頭部門。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有關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加強與國家安全工作機制銜接,在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職責尚未涵蓋的突發事件發生時,由區政府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應急指揮機構的負責人和部門牽頭,組成相應專項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3.2.1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職責

      (1)研究確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協調有關方面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3)協調有關鎮街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救援資源等;

      (4)協調駐區部隊;

      (5)向區委、區政府報告情況;

      (6)及時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3.2.2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傳達和執行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

      (2)承擔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等綜合工作,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的銜接;

      (3)負責協調指揮部成員及相關單位工作;

      (4)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揮部提出處置建議;

      (5)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召開會議,研判會商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對突發事件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

      (6)負責信息發布相關工作。

      3.3區級工作機構

      區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及所管行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由區應急管理局和相關部門依據其職責牽頭;公共衛生類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社會安全類由區公安分局牽頭),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綜合工作。

      3.4聯合應急指揮部

      對需要與相鄰區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門未啟動響應機制前,由我區與相鄰區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指揮長,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全區各鎮街相鄰區域發生突發事件,在區政府及其部門未響應機制前,相鄰鎮街應成立聯合應急指揮機構,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指揮長,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3.5鎮街組織指揮機制

      3.5.1鎮街組織領導機制

      各鎮街應當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市、區有關要求,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本級應急管理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獎懲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各鎮街結合實際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強化應急管理職責,組織防范和應對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做好應急準備、信息收集與報送、先期處置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3.5.2鎮街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

      各鎮街要參照區相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建立相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

      3.6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各鎮街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領導。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應急救援(處置)、交通應急、醫療衛生、后勤保障、治安維護、善后處置、新聞工作、人員疏散安置、技術專家、特種應急等工作組(具體編組及分工視工作需要在專項預案中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涉外突發事件通報,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2)災害監測組:負責組織災害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或事件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的監測預警等工作。

      (3)應急救援(處置)組: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根據事態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應急處置或搶險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等工作。

      (4)交通應急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負責協調安排處置突發事件所需運輸車輛。

      (5)醫療衛生組:負責組織醫療救治、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心理援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統籌協調醫療衛生專家、衛生應急隊伍,支持事發地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統計收治傷亡人員信息。

      (6)后勤保障組:根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需要,負責協調調度所需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保障;負責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的工作、生活等保障。

      (7)治安維護組:加強事件現場警戒、交通管控,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要物資設備的治安保衛;對相關人員進行身份查驗等工作;指導有關鎮街、部門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8)善后處置組:負責受災、受害或傷亡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慰問、穩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發事件中遇難人員家屬救助、補償、撫慰等工作;有序組織恢復生產。

      (9)新聞工作組: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0)人員疏散安置組: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11)技術專家組:負責現場災情會商研判,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指導鎮街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

      (12)特種應急組: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

      3.7專家組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應急管理專家會議制度,研究應急管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對策建議。

      4運行機制

      區政府、各鎮街要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各鎮街要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類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加強城區應急體系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加強農村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建設。

      4.1風險防控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堅持預防第一、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立足于防,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區政府、各鎮街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主體責任,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管理機制。

      (2)區政府、各鎮街要堅持協同防控原則,統籌建立社區、村(居)、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和危險源,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和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制定專項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矛盾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必要時立即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工程、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重要地下設施(人防)、重要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隧道、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實施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和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須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以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化解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2監測預警

      4.2.1監測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負責或組織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匯總報告工作。各相關責任部門單位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專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有效監測預判。

      4.2.2預警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各類信息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各鎮街、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評估與分級等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區域范圍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可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家、省、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定,區政府、各鎮街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各類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應在相應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2)發布預警信息。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根據分析評估結果,依法依規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同時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涉及范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應采取的相應措施和發布機關等。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更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預警通告發布后,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特別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無遺漏。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商應按照當地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升級改造手機短信平臺,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并提供優先發布權限,應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和應急機制的準備,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現場指揮員、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物資;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發布預警后,相關鎮街和部門應及時組織分析本轄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工作。

      (4)解除預警措施。經確認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由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3信息報告

      報告原則:初次報告要快,后續報告要新,總結報告要全。

      (1)各鎮街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網格員等資源,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居)網格化管理。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目擊知情者、新聞媒體等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區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通過直報系統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屬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龊褪撉闆r、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3)區政府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按要求報送上級政府。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的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鎮街要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轄區、部門和企業。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直接向國務院、省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港、澳、臺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各鎮街、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4.4應急處置與救援

      4.4.1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加強救援處置人員防護;控制危險源、可疑的傳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區、鎮街的決定或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鎮街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區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區政府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根據國家、省、市統一安排,報請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駐外使領館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保護相關人員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必要時報請市政府派遣工作組或救援隊赴事發地開展工作。

      4.4.2應急響應分級與啟動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和基層組織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后果,綜合研判確定突發事件的等級,啟動本層級應急響應,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重大活動中,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難以處置的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報請上一級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區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具體響應分級及其標準在區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一級、二級響應由區政府決定啟動;三、四級響應由區級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決定啟動。

      以上響應啟動程序將根據區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相應調整。各鎮街響應等級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國家和省、市級層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4.4.3響應措施

      (1)四級響應措施。主要牽頭部門進入應急狀態,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及時調度和上報信息,同時加強輿論引導;牽頭部門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導協調,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鎮街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通知其他鎮街做好隊伍增援準備;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

      (2)三級響應措施。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成立現場工作組,組織協調現場應對工作;根據需要調派應急隊伍支援。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

      (3)一級、二級響應措施。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成立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和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靠前指揮,各工作組按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消防、武警、駐軍、民兵預備役、行業救援力量、社會救援力量等隊伍開展應急行動;向市級指揮機構報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必要時申請增援。

      4.4.4指揮與協調

      事發地鎮街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區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需要多個區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1)組織指揮。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鎮街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啟動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對于跨鎮街行政區域或全區性的突發事件,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相應措施,并協調各鎮街行動,抓好組織實施。

      (2)現場指揮?,F場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F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參與救援的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協同聯動。區政府要積極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應當向負責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部申報,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4.4.5應急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及事發地鎮街視情應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迅速獲取核實現場信息,特別是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情況,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③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④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預防性服藥,開展衛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識宣傳;

      ⑤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無關聚集人員,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⑥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制定臨時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⑦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調查污染物來源及種類,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環境敏感部位,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中產生的廢物;

      ⑧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⑨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⑩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②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3)區政府和各鎮街應當加強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做好交通運輸、醫療衛生、能源供應、通信、災害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救濟救災、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區域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時,區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4.4.6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原則,負有應對職責的各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行動。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監測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向其發布預警信息。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及事發地鎮街第一時間按規定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要求等,要及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要盡快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必要時,按照上級政府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由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電臺、廣播、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區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互聯網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4.7緊急狀態

      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件,或者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本區控制能力,或者突發事件已波及到我區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重大災害,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區或者區內部分區域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區政府按程序報請上級政府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依法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布。

      4.4.8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鎮街在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確認無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經專家組會商研判,確定符合應急結束條件,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區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組織開展災后恢復重建等后續應急處置工作。

      4.5恢復重建

      4.5.1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的鎮街協同各相關部門根據本地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事發地鎮街或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發地鎮街或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

      (3)緊急調集或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提供的勞務應參照市場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4)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做好保險責任內損失的理賠工作。

      (5)事發地鎮街或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災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鎮街和有關部門安排,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4.5.2恢復重建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區政府統籌安排。區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由事發地鎮街組織實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鎮街負責。

      4.5.3社會救助

      結合突發事件災害情況,積極開展災民救助工作,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積極提倡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鼓勵慈善總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和專項捐贈活動;動員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開展對外聯絡,接受非政府組織捐贈救助款物。

      4.5.4調查與評估

      (1)區政府應及時成立調查組或授權委托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和事發地鎮街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級政府報告。對于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區政府配合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

      (2)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區政府報告并抄送區應急管理局。區政府和各鎮街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5資源保障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人力資源

      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要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鎮街和村(居)民委員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區政府應當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區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生態環境、人防、能源等部門單位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隊伍。

      (3)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鎮街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4)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和處置的輔助力量。要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要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骨干和突擊作用。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設施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救援合作機制,創新組織協調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5.2財力支持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劃分,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應急需要。

      (1)區政府、各鎮街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突發事件所需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救援處置、救災安置等工作資金由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鎮街,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鎮街申請,予以適當財政支持和補助。

      (3)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必要時報區政府批準。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責任保險制度和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專業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3物資裝備

      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1)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救援裝備儲備規劃并實施,完善應急管理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商務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費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所需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區政府、各鎮街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清單,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采取實物儲備、商業儲備、產能儲備等多種儲備方式,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對企業可用于搶險、救災的物資列入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裝備的生產、供給。

      5.4科技支撐

      (1)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升應急科技支撐能力??萍疾块T要加強技術研發投入,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區科技發展計劃,逐步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2)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推進立體監測預警網絡、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3)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區級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并實現與國家、省、市應急指揮平臺的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需要。鎮街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上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5.5醫療衛生

      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建區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鎮街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5.6交通運輸

      交通運輸、公安交巡警等有關部門單位,發生突發事件時,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調集社會交通運輸資源;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會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專業隊伍搶修受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5.7治安保障

      區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環節的治安維護工作。指導突發事件現場治安保障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調動公安警力等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態,保證社會秩序正常。

      5.8避難場所

      區政府、各鎮街要結合城市、農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綠地、公園、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各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熟悉疏散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員,并及時更新和維護應急設施設備,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應急避難場所正常啟用,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疏散及安置。

      5.9通信保障

      區政府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機制,區融媒體中心、移動、聯通、電信等有關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建立完善處置突發事件網絡通訊錄,組織損毀通信設施進行搶修,確保通信暢通。鼓勵在重點行業領域配備衛星電話等通信設備,確保應急工作聯絡暢通。

      5.10法制保障

      區司法行政部門要組織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規范性文件,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5.11其他保障

      發展改革(能源)、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水務(水文)、應急管理(氣象)、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供電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職責,負責水、電、氣、油、暖等基礎設施的搶修和供給,提供地理、地質信息保障,開展空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加強汛情、雨情、水情的監測、預測和預警,提供河流、湖泊、水庫的水情、水文信息保障,發布氣象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服務等。

      6預案管理

      6.1預案編制

      (1)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具體風險情況,負責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按程序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預案構成種類要及時補充完善。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案例研究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預案編制中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增強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3)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鶎咏M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該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6.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負責本級災害事故類專項應急預案審核,指導協調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公共衛生類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審核。公安部門負責社會安全類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審核。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1)區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公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徑送應急管理部門。

      (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審批實施,并報送上一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3)部門應急預案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印發實施,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須與當地政府預案相銜接,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和所在地鎮街備案。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3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態化開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預案演練工作。

      (1)各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單位應當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部門應急預案應按規定進行演練。

      (2)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3)鎮街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

      6.4預案評估與修訂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5宣傳和培訓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1)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新聞宣傳、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地震)、廣播電視等部門單位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應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工作培訓,使指揮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崗位職責和相關流程等,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7責任與獎懲

      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對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1)本預案涉及的各鎮街、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等應當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區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稐椙f市市中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棗莊市市中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市中安發〔2020〕4號)同時廢止。


      文件文字版:

      市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市中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市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市中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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