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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370402/2022-16616 主題分類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0-19 發布日期 2022-10-19
      發文機關 區政府辦公室 關鍵詞
      發文字號 市中政辦發〔2022〕13號 有效性 有效

      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市中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中政辦發〔2022〕1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專業公司、企業:

      《市中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中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強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棗莊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活動中,作為其中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戰略合作協議、意向書、承諾書、備忘錄等具有合同屬性的法律文件。

      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區政府明確合同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合同的磋商、起草、履行、跟蹤等工作。以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鎮(街)、區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指定其內設機構作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四條??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轉讓、承包、托管、出借、擔保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補償合同;

      (五)科研、咨詢、會展等委托服務合同;

      (六)招商引資合同;

      (七)政府間交流合作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五條??政府合同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 審慎的原則。

      政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風險 控制和事后法律補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磋商和起草

      第六條??合同擬約定事項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可以區政府名義訂立政府合同。但應當事先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啟動。

      合同擬約定事項屬于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鎮(街)、區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原則上應當由其自行簽訂。

      第七條??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相對方。

      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等法律程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八條??國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以合同示范文本為基礎進行充分協商。

      所涉項目無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條款、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應當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合同承辦單位在磋商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根據需要邀請其參與。

      參與磋商、起草、談判的相關人員禁止對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關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合同承辦單位不得將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對方擬定。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政府合同文本,承辦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合同承辦單位做好審查把關。

      第十一條??政府合同文本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標的;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同生效、變更、終止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救濟途徑、約定管轄條款;

      (七)合同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八)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約定保密條款,并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政府合同一般應當約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管轄。涉外政府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般不得約定由境外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糾紛解決機構管轄。法律、法規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政府合同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等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二)約定內容超越職權或者授權范圍;

      (三)違反規定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提供擔保;

      (四)承諾合同相對方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約定。

      第三章??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政府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以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鎮(街)、區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部門、單位內設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審查工作職責的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將合同文本報送區政府合法性審查前,應當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核實情況。包括合同相對方身份和合作項目的真實性、可靠性等情況。

      (二)評估論證。對政府合同內容約定事項涉及的法律、經濟、技術、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分析,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重大、疑難、敏感事項的,應當邀請有關專業機構、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的意見。

      (三)征求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并按《市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完成會簽。

      (四)合法性審查。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審查工作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合同擬定程序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五)集體討論。承辦單位辦公會議應當對合同文本進行研究討論。

      第十七條??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審查材料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初審,呈報區分管領導審簽后,轉交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報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審查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申請書;

      (二)合同送審文本;

      (三)合同的起草說明(包括起草背景、訂立依據、主要內容);

      (四)訂立合同的依據、批準文件、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

      (五)征求意見、部門會簽、評估論證、公平競爭審查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六)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審查工作職責的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七)承辦單位集體研究的材料;

      (八)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或者重新報送,補正材料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限。合同承辦單位逾期未按要求補正或者重新報送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其材料退回。

      第十九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公平;

      (四)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嚴謹、規范;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合同內容復雜、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強、爭議較大的,審查部門(機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審查部門(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合同內容涉及保密事項,不宜聘請法律顧問等介入審查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提交的有關材料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部門(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對合同送審文本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締約雙方確需變更合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內容的,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章??簽署和用印

      第二十四條??政府合同正式文本應當由合同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查后,合同承辦單位應將合同文本送審稿、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等資料,報送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集體研究。集體研究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合同內容涉及重大事項的,應按程序提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委常委會議研究。

      第二十六條??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辦單位提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序運轉,報送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政府分管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區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同意后簽署并用印。

      以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鎮(街)、區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文本送審稿,經本單位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等程序,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辦單位按程序報本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或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簽署并用印。

      第二十七條??政府合同實行備案制度。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訂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條??政府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合同約定。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全面跟蹤調度合同履行情況,定期向區政府或者所屬單位報告工作進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進度的,應當及時分析原因,上報處理意見。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適時對合同效益進行階段性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合同繼續履行、變更或者終止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區政府或者所屬單位報告,并積極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三)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合同相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喪失商業信譽等情形,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五)合同相對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書面催告后,仍不履行;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三十條??政府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第三十一條??政府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全面收集證據。依法向對方當事人發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并保留送達的證據。

      第三十二條??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不得放棄政府、部門的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己方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以區政府的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將已簽署的合同正式文本以及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歸檔。以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鎮(街)、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簽約單位應當將已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歸檔。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政府合同的訂立、合法性審查、風險防范等管理情況,按照工作實際,納入本區法治建設監測評價范圍。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擅自訂立、變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三)與他人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

      (四)未按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五)未妥善保管并及時歸檔合同資料的;

      (六)擅自放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棗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鎮(街)、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建立本部門、單位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bf13_關于印發市中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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