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02/2022-16597 | 主題分類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2-10-27 | 發布日期 | 2022-10-27 |
發文機關 | 市中區人民政府 | 關鍵詞 | |
發文字號 | 市中政發〔2022〕8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市中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中政發〔20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專業公司,各企業:
《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中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區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屬企業,各級獨資、控股的子企業簡稱所屬企業)。授權區屬企業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授權經營企業)按照所屬企業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或變更公司形式,主營業務范圍,利潤分配方案,發行債券,重大投融資、提供擔保、出借資金、國有產權轉讓、股權變動,企業管理者薪酬、職工工資總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指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對所出資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除監管機構外,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代管的企業履行重大事項管理程序時,企業應事先征求其管理部門的同意。
授權經營企業按照工商登記有關要求,需由監管機構作為股東出具文件的,履行完本規定程序后,報監管機構履行手續。
第二章?? 核準事項
第六條??企業需核準的重大事項分為區政府核準事項和監管機構核準事項。
第七條??需由區政府核準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非區屬企業內部的國有產(股)權無償劃轉、協議轉讓、協議增資;
(二)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辦法以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兌現方案;
(三)以財政資金向區屬企業注資;
(四)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或變更公司形式;
(五)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對外股權轉讓或收購兼并行為;
(六)區屬企業、所屬企業轉讓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包括房屋、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企業經營業務范圍內的除外);
(七)區屬企業單宗或批量轉讓或處置評估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包括機器設備等;
(八)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單筆損失核銷100萬元(含)以上;
(九)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單筆超過50萬元的非生產性支出(不含還本付息);
(十)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向非我區權屬企業出借資金;
(十一)區屬企業、所屬企業發行股票、債券,以及發行股票、債券之外的1000萬元(含)以上的新增融資;
(十二)區屬企業主業的確定及調整;
(十三)區屬企業、所屬企業為無產(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
(十四)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境外投資,以及500萬元(含)以上的境內重大項目投資;
(十五)定編區屬企業員工招聘方案;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區委、區政府要求需由區政府核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需由監管機構核準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區屬企業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區屬企業以自有資金增加其注冊資本;
(三)所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
(四)區屬企業出資成立新公司;
(五)區屬企業內部的國有產(股)權無償劃轉、協議轉讓、協議增資;
(六)區屬企業單宗、批量轉讓或處置評估價值在100萬元(含)—500萬元之間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包括機器設備等(在編公車處置購置不設限額,一律按公車管理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七)區屬企業單筆損失核銷10萬(含)—100萬元之間的;
(八)區屬企業、所屬企業300萬元(含)—500萬元之間的境內投資項目;
(九)區屬企業之間的短期資金拆借;
(十)區屬企業內設機構、中層管理崗位的設置及調整;
(十一)區屬企業中層經營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方案;
(十二)定編區屬企業員工在不同區屬企業間的調動;
(十三)區屬企業財務負責人(中層干部)的任免;
(十四)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五)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方案;
(十六)區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
(十七)按規定應報監管機構核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企業對需核準的重大事項,應在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依法按照公司章程、黨委前置討論事項清單、董事會、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議定重大事項。企業議定擬實施的重大事項,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按規定報監管機構,事項實施的依據、調查研究結果、內部決策文件、風險評估結論、可行性研究、必要的法律意見書等資料需隨文一并上報。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和其他文件另有規定外,監管機構對企業重大事項履行核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于未納入審批范圍或資料不全的事項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退回或一次性告知補充要求。
(二)申報材料完整且符合規定的重大事項,屬于監管機構核準的,由監管機構予以核準;屬于區政府核準的,監管機構提出意見建議報區政府審批。
(三)經審核不予核準的重大事項,由監管機構向企業出具不予核準意見。
第三章?? 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報監管機構備案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區屬企業、所屬企業存量融資、擔保(除金額壓減、利率下調外,其他要素無變化);
(二)區屬企業、所屬企業上報的清產核資方案;
(三)區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
(四)區屬企業領導班子及中層管理人員的出國出境;
(五)按規定應報監管機構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企業需備案的重大事項,參照第九條有關規定執行,并在依法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備案。
第十三條??監管機構對需審核備案的企業重大事項內容、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辦理備案手續,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備案。
第四章?? 報告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向監管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所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辦法以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負責人薪酬兌現情況;
(二)區屬企業工資總額結果執行情況;
(三)區屬企業對各類審計、巡察發現問題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情況報告,涉及重大事項的內部審計報告;
(四)區屬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月度生產經營分析報告;
(五)區屬企業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分析報告;
(六)區屬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七)區屬企業年度重大事項決策及實施情況報告;
(八)區屬企業年度全面預(決)算報告及相關報表數據;
(九)區屬企業年度內部審計計劃;
(十)區屬企業、所屬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或有事項;
(十一)核準事項的執行情況;
(十二)區屬企業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全面從嚴治黨、基層黨建、意識形態的情況;
(十三)區屬企業班子成員的分工及調整;
(十四)定編區屬企業員工招聘的結果;
(十五)區屬企業中層經營管理人員的獎懲等情況;
(十六)區屬企業、所屬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事項;
(十七)區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區屬企業、所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
(十八)按規定應向監管機構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企業對本辦法規定的報告事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書面報告。安全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等重大事項報告,時限要求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重大事項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作為重大事項的具體責任人,要嚴格事項內部責任分工,明確責任,建立和完善符合企業實際的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內部管理流程和重大事項決策機制,不斷提升重大事項管理水平,確保企業科學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監管機構將對區屬企業、所屬企業本規定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各區屬企業要根據本規定,建立健全符合自身企業實際的重大事項管理及自查制度,定期對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開展自查自糾。
第十八條??強化督查結果運用,督查結果與整改落實情況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凡發現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視情況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涉及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市中區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規定》(市中國資〔2021〕73號)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廢止。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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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8_關于印發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pdf中共市中區委、市中區人民政府主辦 各鎮街、區直部門內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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